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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异议

商标异议

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,在法定期限内,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,即要求
商标局在三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。我国《商标法》规定,允许在先权利人、

利害关系人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,或任何人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。


商标异议的作用


  • 保护注册利益  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。


  • 保护申请权利  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。


  • 获取专用权  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。


  • 社会监督手段  通过商标异议程序,对商标局工作形成有效社会监督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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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



Q:申请商标异议应该提供哪些文件材料?
A: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,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、副本:
 (1)商标异议申请书。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,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。
 (2)异议人的身份证明。
 (3)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、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第一款、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,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。


Q:商标异议不成功,可否进行复审?
A:如果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的异议不成立,异议人不能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。被异议商标将直接被核准注册,发给商标注册证书。异议人如果不服,只能在商标注册成功后,对其提出无效宣告。


Q:哪些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?
A: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,商标局不予受理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:
 (1)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;
 (2)申请人主体资格、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;
 (3)无明确的异议理由、事实和法律依据的;
 (4)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、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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