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好,欢迎访问我们的官方网站!
0755-28882466

日本商标注册

日本商标注册须知


日本商标概要:

平成15年(2003年)11日,日本在《商标法》第68条件第30款明确规定,基于《马德里协定议定书》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个别手续费的支付办法, 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。另外,《商标法》第68条第28款中明确规定,不接受对基于《马德里协定议定书》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补正。根据实务经验, 在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到日本时,因产品不符合其特殊要求下发补正等审查意见机会较大。 

日本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以及一商标一注册原则。现行的《商标法》(公985条,附则30条)是昭和34年(公元1959年)未适应本产业和贸易的发展、在《条例》的基础上修订后,与昭和35年(公元1960年)41日开始实施。 
日本商标采用国际尼斯分类。

日本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:

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

企业法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


日本商标注册周期:10--15个月。


日本商标有效期:10年。到第10年的时候续展。



深圳市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标准
       深圳市公司或深圳户籍个人,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,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,同一申请人(含企业、集团)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:
1)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,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,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,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;
2)在欧盟、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,每件资助1万元;
3)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,每件资助5000元;
4)在台湾、澳门取得注册的,每件资助3000元;
5)在香港取得注册的,每件资助1000元。
政府资助标准可能会有政策调整,以政府公告为准。

其他城市境外商标资助,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告文件为准。


热门标签:

商标注册

热门信息